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,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,强化服务意识,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树立机关良好形象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、下班制度。上班时要坚守岗位,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、离岗。严禁工作时间上网打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。
二、实行“签到制”。工作人员到岗后应签到(在本股室)。考勤签到时间(冬季)为上午8:00以前,下班12:00;下午上班14:30以前,下班17:30(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)。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,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。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。
三、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,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,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。
工作人员县内公出,须经本股室负责人同意,股室负责人县内公出,须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。副局长外出需经局长同意并通知办公室备案。局长县内公出应通知办公室,市外公出需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,办公室备案。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市外公出,都必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准,由分管副局长酌情规定其外出的天数,办公室备案。因公外出完毕后,要及时参加考勤,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。到县外出差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手续的,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,否则视同缺勤处理。对擅自外出、溜岗未参加考勤的,视同早退处理。
四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(包括外派工作人员)参加局内召开的各种会议,对未经请假且无正当理由未签到的,视为缺勤处理。
五、请假手续办理。
(1)工作人员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1.事假
请假1日之内由本股室负责人审批,2日以上由本股室负责人同意后,报分管副局长审批。股室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副局长同意。局机关所有人员请假一周以上,需报局长审批。
2.病假
①请病假须持县级医院“病假证明”,否则不予请假。
②病假审批手续与事假相同。
3.婚、产、丧、探亲假
请婚、产、丧、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超过规定假期者,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(2)机关干部职工年休假(即:工作年满5年不足10年者6天,满10年不足20年者10天,满20年不足30年者14天,满30年以上者20天)须本人写书面申请,股室负责人拿出安排意见,须分管领导批准后,交至办公室备案。不登记者,视同旷工处理。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当年内休完,不计入下年度。未休(完)年休假的,根据有关规定按天给予相应的年休假补贴,事假可抵扣年休假天数。
六、各股室负责人要对本股室人员加强管理,严格考勤制度。考勤结果作为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。
七、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,接受监督。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,逾期视为认可。
八、工作人员缺勤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三十天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九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。